但是,如果这些原先开放标准的制定者在成功获得市场主导地位后,开始封闭标准,这就会引起反垄断部门的严重关切。因为转向封闭式标准就意味着破坏竞争。封闭标准的做法有很多种,通常是原开放标准制订者开始拒绝向外界提供技术支持,拒绝接纳非成员的升级产品,拒绝接纳竞争对手的互联互通,等等。这些都可以被视为企图垄断标准的排他性举动。原开放标准制订者可以通过修改介面来提升技术水平,这是合法的行为。但是如果修改介面仅仅是为了让其他附加产品生产商更难使用这些标准,这就会阻碍竞争和创新,成了非法行为。(Douglas D. Leeds,Raising the Standard,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