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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0 09:53: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原创: 大岭先生  大岭IP

10月7日,刚刚登陆科创板的“非洲之王”传音控股(688036.SH)发布公告,对此前外界高度关注的“华为起诉传音”一事作出正式回应。公司于9月29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起诉传音控股及5家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根据公告,华为诉称传音控股及其相关子公司将华为享有著作权的“珍珠极光Pearl主题壁纸”美术作品仅作简单调整色彩纯度后,便持续用于传音所开发的多款手机系统内、作为预置壁纸,并在发布会、网页展示、广告等商业宣传活动中使用该壁纸。这些行为侵犯了华为的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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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音控股公告

此案很多媒体都进行了报道,但是,引起我关注的是公告披露的华为的诉讼请求。对于著作权侵权案件,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被诉侵权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华为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吗?我们可以结合本案做一个简单探讨。

一、本案的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

公告简单披露了华为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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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音控股公告

二、华为可以禁止传音制造、销售手机吗?

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列举了相关侵权行为。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就是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各著作权权项的行为。

根据公告,传音实际上有三个被诉侵权行为:1. 在手机产品中预置涉案图片;2. 在产品包装上使用涉案图片;3. 在发布会、网页展示、广告等宣传中使用涉案图片。笔者认为,其中,前两个被诉侵权行为实际上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后一个被诉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严格来讲,著作权法只赋予了华为请求法院判令传音立即停止侵害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即删除在手机产品中预置的涉案图片;停止在包装中使用涉案图片;停止在发布会、网页、广告等宣传中使用涉案图片。
但是,反观华为的诉讼请求,其核心请求是:

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出口、许诺销售预置涉案图片的产品;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出口、许诺销售在包装上使用涉案图片的产品。

实际上,著作权并不控制产品的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等行为,专利权才能禁止这些侵权行为。

本案中,即便传音真的构成侵权,也只需要停止使用或更换涉案图片即可,并不需要停止制造、销售、出口和许诺销售相关手机产品,因此,本案对传音手机产品的制造、销售和出口不构成影响。

那么,为何华为采用这样的诉讼请求方式呢?笔者猜测这是华为的一种诉讼策略,希望最大化诉讼的影响,打击被告的上市进程和上市收益,这也法律赋予华为的合法权利。

只是这样含糊其辞的诉讼请求,会让一些公众混淆著作权和专利权,而目前各大媒体采访一些律师也未能明确澄清此问题。

三、华为可以禁止传音“修改”图片吗?

华为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还包括要求传音立即停止“修改”涉案图片的诉讼请求。

根据公告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华为诉称被告将原告“珍珠极光Pearl主题壁纸”美术作品仅简单调整色彩纯度后持续用在被告开发的HiOS4.1和HiOS5.0系统预置壁纸中”,因此,华为也主张传音侵犯其“修改权”。

实际上,著作权法创设“修改权”,主要是保护作者在作品发表之后修改作品的权利,这个权利是不得受到出版商等干涉的权利。传音显然不是出版社、发行商,它也没有限制华为修改涉案作品,因此,传音并不侵犯华为的“修改权”。

与此相关的是,著作权法还保护作者的另一项人身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然而,“保护作品完整权”维护的是作品的内容、观点、形式等不受歪曲、篡改,侵权行为只有对作品或作者的声誉造成损害,才有可能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本案中,传音公司仅简单调整色彩纯度,这样的行为显然也不构成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综上,传音其实并没有侵犯华为的“修改权”,传音简单调整图片后进行使用的行为,侵犯的仍然是“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华为凭啥主张2000万的赔偿?

目前有一些报道,将华为1张图片主张2000的损害赔偿,与视觉中国1张图片主张1万元的损害赔偿,这两者进行比对,认为主要是因为视觉中国是批量维权,所以要价比较低。

侵权损害赔偿不是商品批发,因为批量维权就打个折扣。批量维权针对的也是不同的被告主体,因此,没有必要为不同的被告打个折扣。实际上,决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索赔金额的还是在于侵权损害的证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视觉中国维权案件,通过会提供类似图片的使用许可合同作为原告实际损失的证据,这类图片的市场许可价格一般在几千元至2万元之间不等,法院在考察案涉图片的创作难易程度、艺术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的情况下,判赔几千到1万元也是合理。

本案中,目前没有信息披露华为提供了何种损害赔偿的证据。但是,考虑到华为的实际损失较难计算,本案华为应该主张的是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因此,本案的损害赔偿计算公式应该为:

2000万=传音涉案手机产品的销售额×利润率×涉案图片的贡献率

但是,上述公式中的每个参数传音都有抗辩空间,同时,华为还需要提交一些涉案图片的设计成本、市场一般的许可价格、图片的市场价值、被告的侵权情节等证据,因此,华为要想证明本案的损害赔偿主张也较为困难,这是权利人面临的共同难题。
但是,只要提供相关证据,2000万的索赔也是合理的。

五、华为可以要求传音赔礼道歉吗?

传音的被诉侵权行为侵犯了华为的“署名权”,这是一项人身权利,因此,华为可以主张传音在其网站上“公开致歉”。

六、本案的其他问题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共同思路,都是:

首先,确定权利基础;其次,认定侵权行为;最后,确定侵权责任。

上面我们讨论了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但是,本案还有一个焦点问题,就是作品是否成立,以及作品的权利归属。

涉案图片显然属于一个美术作品,在权利客体方面问题不大。但是,传音仍然可以抗辩其作品来源于在先的其他作品,以及攻击华为并非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知识产权诉讼本质属于商业竞争策略,一向以掌握众多专利技术著称的华为,为何选择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而不是专利侵权诉讼呢?有人推测,传音作为“非洲之王”,在非洲销售的主要是使用2G威尼斯人官方网站的功能机,而2G有关的专利大部分已经过期,这也许是华为没有选择专利侵权诉讼的一个原因。

但是,我想本案也彰显了一个道理,知识产权其实是企业最值钱的资产,不管是专利、著作权、商标还是商业秘密等,其实各有作用,大公司都在不断累积这些核心资产。如果某一项权益受损,一定会毫不犹豫拿起维权的武器,还可以给竞争对手狠狠一击。这才是知识产权的王道。

以下应该是涉案图片,在以引用属于合理使用。确实好美,我们应该尊重作品的价值,这件作品价值几何,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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